1. 文化部 108.01.14 文授資局物字第1083000661號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於策定系爭工程案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