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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2921號令修正公布第3、6、9、32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5.04.28 法律決字第10503507680號書函
  • 當事人如透過其他單位以書面轉介至管轄調解委員會,且其書面上已記載欲聲請調解,並經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簽名或蓋章,亦屬以書面聲請調解,管轄調解委員會仍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將繕本送達他造,該繕本中與此事無關之當事人隱私資料,宜視情形予以隱去
2.
  • 法務部 102.10.22 法律字第102035117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5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規定參照,調解委員會使用本部聲請調解書格式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係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依該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免為告知第8條第1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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