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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2921號令修正公布第3、6、9、32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5.02.15 法律決字第1050350330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倘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仍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雖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第3項明訂調解事件保密義務,惟並非指機關不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目的外利用
2.
  • 法務部 104.08.06 法律字第10403509720號函
  • 關於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用紙格式修正建議,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非規定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依據前法第16條調解書等書件記載個人資料屬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蒐集和利用該資料,又建議列席協同調解人職業欄位為刪除或整併,於該人簽章之字跡或字體有難以辨識其姓名時,調解書之明確性則有待商榷,至其資料受他人不法利用則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循相關法律規定救濟
3.
  • 法務部 99.09.27 法律決字第0999040632號函
  • 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資訊,係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一般資訊公開請求,或為檔案法之閱覽歸檔檔案請求,該二法對於此等資訊提供分別定有限制規定;如申請之資訊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相關規定處理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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