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8.06 法律字第10403509720號函
- 關於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用紙格式修正建議,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非規定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依據前法第16條調解書等書件記載個人資料屬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蒐集和利用該資料,又建議列席協同調解人職業欄位為刪除或整併,於該人簽章之字跡或字體有難以辨識其姓名時,調解書之明確性則有待商榷,至其資料受他人不法利用則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循相關法律規定救濟
2.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4410號函
- 民法第77條、行政程序法第22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規定參照,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調解當事人雖未參與調解,惟法定代理人已代理參與調解並調解成立,則倘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於調解書上簽名,並不影響調解已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