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8.06 法律字第10403509720號函
- 關於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用紙格式修正建議,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非規定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依據前法第16條調解書等書件記載個人資料屬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蒐集和利用該資料,又建議列席協同調解人職業欄位為刪除或整併,於該人簽章之字跡或字體有難以辨識其姓名時,調解書之明確性則有待商榷,至其資料受他人不法利用則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循相關法律規定救濟
2.
- 法務部 92.07.10 法律字第0920026106號書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文書送達疑義乙案
3.
- 法務部 90.09.03 (90)法律決字第031336號函
-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經法院作成之調解書若當事人遺失調解書正本,可否依其申請將留存之調解書給予當事人
4.
- 法務部 88.11.16 (88)法律字第041772號函
- 關於無法確知當事人是否收到調解通知單,能否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