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2.06 發法字第1090000594號
-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衡平
2.
- 法務部 107.07.27 法律字第10703510150號函
- 法務部就「消費高手一起購(pure17go)、一訂OK網及EZ訂票網等三家業者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之處理意見
3.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04 金管保綜字第10502118950號書函
- 關於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時,其保險代理人公司無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程序即可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被保險人如有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情形,而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提出相關病歷資料申請全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對監護人為特種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告知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4.
- 法務部 105.08.05 法律字第10503510410號函
- 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權利,究應向委託人或受託人為之,允宜視個案狀況處理,未必以委託機關為唯一對象;又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刪除其個人資料時,倘個人資料蒐集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或屬執行職務所必須,即得不予刪除
5.
- 法務部 99.08.19 法律決字第0999028404號書函
- 公務機關除有依規定不予公告事項、或有妨害公務執行或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之情事外,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至有無前述除外情形,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6.
- 財政部金融局 87.08.24 台融局(一)字第87739913號函
-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七次會議提案二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