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1.08 法律字第10603515890號函
- 營造物係公法組織形態時,其使用關係可能是公法關係,也可能是私法關係,但並非就各個具體行為予以歸屬之問題,而是就整個利用關係予以歸屬之問題。基於自由選擇原則,應依該管行政主體意思為準。判斷該管行政主體意思,則應從當時的情況,尤其是從使用規則內容,予以認定
2.
- 法務部 102.05.15 法律字第1020350427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27條規定參照,鑑於犯罪行為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競合,因刑事處罰優先,致使行政罰裁處不得為之,於犯罪行為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確定者,仍得裁處行政罰,惟此際原行政罰裁處時效可能已完成,因此另行規定時效起算點
3.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05.25 公保字第0990005841A號書函
- 有關貴所前鎮長申請因公涉訟輔助准駁權之決定機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4.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2.04 局企字第0990003091號書函
- 地方民意機關首長迴避僱用近親擔任工友之相關規定
5.
- 法務部 98.06.02 法政字第0981105668號函
- 原已受約僱聘人事措施之人員,俟後始成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與關係人,應受信賴利益之保障,得繼續受聘至約聘僱契約終止,故自無溯及無效及應追繳薪資等問題
6.
- 法務部 97.12.18 法政字第0970039192號函
- 公職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之營利事業與其服務或監督之機關進行交易行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處以罰鍰,如該公職人員執行營利事業代表權人之職務,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則應另依行政罰法規定處罰
7.
- 法務部 94.07.07 法政決字第0940010392號函
- 有關立法委員之關係人,與行政院及其部會以下機關為承攬等交易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
8.
- 法務部 93.11.18 法政決字第0930039345號函
- 有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時,而由同縣(市)議會之議長、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標者,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
9.
- 法務部 93.11.16 法政決字第0930041998號函
- 辦理工程招標時,由同縣議會議員或其女兒所屬廠商投標者,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
10.
- 法務部政風司 93.04.12 政財字第0931105869號函
- 有關縣議員擔任負責人之槌球推廣協會得否投標縣府長青槌球賽招標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