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9.01.02 法廉字第10805010330號函
-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4.08.05 法廉字第10405011230號函
- 公職人員於年終考績評核各階段,在過程及決議結果具有實質影響力、實際參予考績評定會議、於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循行政流程簽報過程中為退回重擬或更改之意見,或於上級機關核定或銓敘部審定時認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而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處理過程等情形,有涉其本人或關係人之情況未為迴避,則具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10等規定之故意
3.
- 法務部 99.07.29 法政字第09911080441號書函
- 關於鎮公所現任首長與前任鎮長,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其處理前開涉訟輔助事項之過程中,即有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使其關係人獲致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情形之疑義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10 北市法三字第096308942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垃圾衛生掩埋場之「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委員,於審查回饋經費使用計畫、經費核銷等事項,而有利益衝突時,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