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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91號令增訂公布第38-2、38-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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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11.06 法律字第0970028993號書函
  • 石油輸入業者未儲存安全存量應視其係出於故意亦或過失,甚縱加注意亦不能防止其情形發生。此一主觀要件乃行政罰法第7條之構成要件,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酌業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而認定有無故意或過失,非可單以法條規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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