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03.10 工程技字第10000082960號令
- 於99.12.25直轄市改制日前,已依技師法第24條規定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執業技師,得於原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至100年12月31日止;桃園縣在準用技師法第26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日前,亦得以繼續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方式,於桃園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
2.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01.10 工程技字第10000005750號令
- 自100.01.01日起,桃園縣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准用技師法中有關直轄市之相關規定
3.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10.31 工程企字第09600435160號令
- 臺北縣準用技師法第26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