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09.24 工程技字第10300334770號函
- 機關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發動技師懲戒之行政行為,仍應注意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並本於「勿枉勿縱」之精神審慎處理技師懲戒事務
2.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10.21 工程技字第09900425140號函
- 技師、建築師辦理公共工程之規劃有違綁標限制者,應各依政府採購法、技師法、建築師法為技師懲戒及建築師懲戒或作為違反法令及程序之依據
3.
- 法務部 96.08.06 法律字第0960700572號函
- 關於技師末依期限申請換發執業執照,惟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後至換領執照完成前,仍繼續執行技師業務,如認其行為人違反技師法之相關規定移付懲戒時,所涉及行政罰或懲戒罰之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