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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2、356-8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5.05.03 法律決字第105000770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中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係指非公務機關如不為個人資料蒐集,將無法履行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義務情形
2.
  • 經濟部 103.03.28 經商字第10300542570號函
  • 公司法第210條及第218條規定,董事會應將股東名簿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供利害關係人請求查閱或抄錄;因公司法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別規定,故請求提供個人資料之部分,尚無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
3.
  • 法務部 102.03.11 法律字第101006997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9條等規定參照,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公司法第169、210條規定,有備製股東名簿於本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之義務,而蒐集股東個人資料,應屬上開規定所定「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情形,而得免為告知
4.
  • 經濟部 102.01.07 經商字第10100727370號函
  • 因公司法性質上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別規定,公司董事會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提供個人資料之部分,自無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
5.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2606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5條、公司法第210條等規定參照,公司如為踐履股東名簿備置義務,而有蒐集股東個人資料必要者,應屬「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情形,得免為告知義務
6.
  • 法務部 101.12.22 法律字第10100191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等規定參照,該法性質為普通法,如個人資料利用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屬特別規定,故公司法既已明定公司董事會應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則提供個人資料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公司法規定,尚無牴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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