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05.04 法律字第10503504510號函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實質調查結果,認定未經公司登記為負責人之人係實際負責人,應認其亦屬行政執行法第24條第4款所稱公司之負責人,以符合該款落實公法上金錢債權實現之本旨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02.05 行執法字第10531000260號函
- 有關未登記為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惟經查係實際負責人,得否命其履行公司負責人義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列似應採肯定說之理由說明
3.
- 法務部 104.04.16 法律決字第1040350454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3、17、24、26條、強制執行法第25條、公司法第8、84條規定參照,清算人職務僅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對公司營運情形及資產、資金流向等事項未必知悉,因此,在具體案件中是否限制出境,除應考量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外,亦應考量履行義務是否為職務範圍內事項,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4.
- 法務部 104.04.14 法律字第104035018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4條、公司法第27條規定參照,代表法人股東行使董事職務之自然人,是否為行政執行法所謂「法人之負責人」疑義,考量拘提、管收及限制住居涉及人身自由剝奪及遷徙自由限制,對於適用對象自應從嚴解釋,並參酌司法實務見解,採否定說,法務部認為可資贊同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4.02.16 行執法字第10431000340號函
- 有關公司法第27條第1項但書規定,代表法人股東行使董事職務自然人,是否為行政執行法第24條第4款所謂法人之負責人疑義,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列各說理由說明
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10.31 行執法字第1023100306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條等規定參照,各分署執行人員於具體個案,命監察人報告義務人(公司)財產狀況時,除應注意命報告事項是否屬監察人職務內容及責任範圍外,對該監察人依法限制住居、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事由,亦應符合比例原則,以避免權力濫用
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6.14 行執法字第10200531320號函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行政執行法第17、24、26條等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行政執行分署於核定拍賣條件時,如記載「該專有部分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必須承買拍賣標的全部權利範圍」,與上述規定及實務見解意旨未合;另義務人公司自行解散而由股東選任律師擔任清算人,或義務人公司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而由移送機關向法院聲請選任律師擔任清算人,該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如有無正當理由不到或為虛偽的報告情形時,行政執行分署得限制其出境
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5.13 行執法字第10200525190號函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8、39條等規定參照,就執行公司負責人財產部分,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應對公司負責人另作成行政處分定期命其清償,依法為送達,並於該負責人有逾期不履行情形,始可依法移送分署就該負責人之財產執行;又優先於普通債權規定於執行公司負責人財產時亦應適用;如中央健康保險局認公司負責人應負上述清償責任,對公司負責人另作成行政處分定期命其清償,並依法為送達,嗣因該負責人逾期不履行而移送執行,分署形式上判斷該行政處分雖符合移送執行要件後開始執行,惟究是否可據以執行產生疑義時,仍得請中央健康保險局釋明及負責
9.
- 法務部 101.06.22 法律字第10100581400號函
- 公司法第108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等規定參照,公司負責人死亡情形,應向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其中一人為送達,如無其他董事,即屬「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該臨時管理人於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時,自屬公司負責人
10.
- 內政部 94.07.19 台內中營字第0940084591號函
- 有關營造業經經濟部准予解散登記,惟未於歇業日起3個月內至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營造業登記者,是否仍須依營造業法第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