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07.19 法律字第10203507910號函
- 公平交易法第11~13條規定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因事業未履行對於結合所附加負擔而處分,該處分係未履行負擔之法律效果,並非行政罰,又事業因違反規定而結合,或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結合而結合,而受第13條處分者,參酌其立法說明,該處分係命事業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不具裁罰性,故無行政罰法適用
2.
- 法務部 97.04.09 法律字第0970004843號函
- 行政罰法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係由2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事業結合時,如已達申報門檻而未於事前申報者,固應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予以處分,至無申報義務之他事業,是否與結合事業故意共同實施不為申報之行為而有共同違反申報義務之情事,則須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之
3.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1.06.25 公法字第0910005931號函
- 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所為「三十日期間延長之通知」採「到達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