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9.08.31 法律字第10903512950號書函 合夥解散後,須行清算完結程序後,合夥關係始為消滅,故合夥如未清算完結,合夥關係仍應視為存續,並得作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處罰對象 2. 法務部 96.01.03 法律字第0950041114號函 關於行政罰法第14條執行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