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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消費者保護類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691號令修正公布第2、8、11-1、13、17、18、19、22、29、39~41、44-1、45、45-4、46、49、51、57、58、60、62、64條條文及第三節節名;增訂第17-1、19-2、56-1條條文;刪除第19-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2條第10、11款及第18~19-2條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873號令發布第2條第10、11款及第18~19-2條,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9.01.03 法律字第10803519350號函
  • 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38條規定實際採取之行政措施,應依個案情形為合目的性之裁量,並應依循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為之。倘行政行為所規範之事實關係並非具體,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的法規命令定之
2.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4.07.29 國健教字第1040700940號函
  • 網路賣家於網路上刊登販賣菸品訊息,乃違反菸害防制及行政罰法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若為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而於電腦網路為宣傳者,應命其限期改善或採取必要措施,且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規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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