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08 北市法二字第09532373400號函
- 關於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與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範營業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法令競合部分適用乙案釋疑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6.08 北巿法二字第09330627000號函
- 消費場所未依主管機關規定而遭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相關營業項目後,因該廢止行政處分為合法之行政處分,於送達相對人時即已發生效力,除有關撤銷或廢止規定情形外,不因嗣後補行檢送證明文件而影響其效力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9.30 北巿法二字第09231050400號函
- 本案使用人檢送保險期間未與前次保險期間接續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除該使用人得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證明該期間並未營業者或有不可歸責之理由外,否則業已違反所涉自治條例規定,而「得」依第37條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