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99.07.29 法律字第0999013288號函
- 倘若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事件作法,符合一般行政處分之要件者,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其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至於89年以前欠繳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至遲則應於94年12月31日前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逾期即不得再移送執行之
2.
- 法務部 91.02.05 法律字第0910003264號函
- 有關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類推適用民法規定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