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8.24 法律字第10403510530號函
- 警察機關提供初判表如內容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則有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之規定;另初判表為警察機關參考資料無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若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而提供,並未違反前述偵查不公開原則
2.
- 法務部 104.04.13 法律字第1040350421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參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屬法定罰鍰額並非定額情形,適用時,應先就具體個案計算所應納稅額,並乘以二倍為法定罰鍰最高額後,再與條例規定罰鍰最高額比較輕重,如係使用牌照稅法為重罰,則稅捐稽徵機關於裁罰時,其裁罰額度自不得低於該條例法定罰鍰最低額
3.
- 法務部 102.03.08 法律決字第10200019250號書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規定參照,交通事故調解案件宜由當事人向警察機關申請相對人個人資料,俟警察機關確認肇事逃逸車輛並提供該肇逃者個人資料後,當事人再依據相關資料向調解機關聲請調解,調解機關即可據以依上開規定判斷調解案件管轄權之歸屬
4.
- 法務部 101.12.05 法律字第101002029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蒐集、處理雙方當事人個人資料係為執行法定職務,基於交通事故處理「警政」特定目的為之,而提供個人資料予他方作為當事人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
5.
- 法務部 97.08.22 法律決字第0970029771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裁量性或解釋性行政規則」,係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訂定,本質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不得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直接依據,故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對人民作成行政罰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2.10 北市法一字第09632597000號函
- 有關違反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如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以機器腳踏車標準收取移置費、保管費為宜
7.
- 法務部 95.03.13 法律決字第0940044519號書函
-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8.
- 法務部 94.11.10 行執一字第0946000549號函
-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9.
- 交通部 93.04.13 交路字第0930028989號函
- 舉發限制行為能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是否必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10.
- 法務部 93.04.01 法律字第0930009249號函
- 關於舉發限制行為能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是否必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乙案
11.
- 交通部 93.02.25 交路字第0930022485號函
- 舉發限制行為能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是否必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12.
- 交通部 91.05.08 交路字第0910032851號函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綱則之相關頒訂依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