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交通部 101.08.09 交路字第1010025895號函
- 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規定收費單位僅得以半小時計算,將限制停車場經營業者依個別狀況選擇計費單位之權利,明顯與停車場法第17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等規定內容不符,造成自治條例與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牴觸者無效之情事,因此,地方政府不得以此據以要求民營業者配合
2.
- 法務部 101.07.05 法律字第10100025670號函
- 停車場法第17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規定收費單位僅得以半小時計算,將限制停車場經營業者依個別狀況選擇計費單位之權利,顯與上述相關規定內容不符,將造成自治條例與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牴觸者無效之情事
3.
- 交通部 95.01.13 交路字第0950017678號函
- 未依規定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之業者,若屆期仍未改正,主管機關得否連續處罰
4.
- 法務部 95.01.11 法律字第0940047335號函
- 未依規定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之業者,若屆期仍未改正,主管機關得否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