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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41號令修正公布第4-1、8-2、10、27、28條條文;增訂第41-6、41-7條條文;刪除第30、41-2條條文
1.
  • 衛生福利部 107.01.30 衛部醫字第1071660445號函
  • 如行政機關對於醫師業務過失傷害之醫療糾紛處予懲戒,應符合「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之要件移付,且其裁處時效應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2項規定辦理
2.
3.
  • 法務部 96.08.09 法律決字第0960700579號書函
  • 關於醫師如有醫師法第25條各款情事所為之懲戒,而有醫師法之適用或類推適用者,則其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則以其為業務上重大過失或重複發生過失等行為之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時起算,而主管機關查獲之時點,並非屬本法第27條所稱之「行為終了時」或「結果發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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