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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9261號令增訂公布第46-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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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2.03.25 FDA 企字第1121200607號函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裁罰對象應為「食品業者」,即「食品包裝標示之負責廠商」,又該條所列規定,係所有人皆應遵行義務,倘經調查廣告代理業者、媒體平台業者及廣告代言人等與食品業者涉有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亦得爰引行政罰法第14條,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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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4.29 法律字第10303505360號函
  • 法務部就「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第3點附件二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基準表,對於違反糧食管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者,逕予罰鍰處分,不給予限期改善,是否違反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第4點修正以營利事業主體(糧商)作為計算處罰次數對象,是否違反糧食管理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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