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10.25 農授水保字第1071858424號函
- 為加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土地執行檳榔管理方案,倘經其查明占用人,依水土保持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75條規定辦理後,占用人屆期不為收割或處理者,得主動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逕予清除超限利用作物,以加速排除超限利用違規案件
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03.29 農授水保字第0991870718號函
- 關於山坡地經查定為宜林地,縱使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各類都市計畫使用區,該土地仍維持農業使用者,則應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等相關規定之適用
3.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09.02 農水保字第0981850877號函
- 有關山坡地超限利用之違規,如屬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即已存在,且其違規狀態倘「現在仍存在」、「尚未終了」者,即違反水土保持法上不得超限利用義務,其處罰應依水土保持法予以裁處,尚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又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應以「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為起算之基準,因違規狀態現在仍存在,亦無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裁處權因3年期間經過而消滅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