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98.12.21 台內營字第0980218072號函
- 對於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同時違反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並無規定應優先適用其他特別法令規定,僅規定應由各法令主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故難謂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違反管制之行為得不適用行政罰法規定原則,而優先適用特別法令裁罰之
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10.15 農授水保字第0981851484號函
- 水土保持法第4條及同法第12條之土地經營人、使用人,以對該土地有合法經營全或使用權者為限。無合法經營權或使用權之行為人擅自於國有山坡地開墾,經移送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後,雖無法依同法第33條處以行政罰。但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正,以維護水土資源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25 簽見
- 本案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熊君是否有從事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為實體上調查後,仍為不起訴處分,參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臺北市政府仍得就其違反行政法之行為為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