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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工務類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91號令修正公布第32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3款、第5款、第5條、第6條、第6-1條、第7條、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3項、第4項、第14條、第14-1條、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2項、第3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4項、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31條序文、第37條、第38條、第38-2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1.
  • 內政部 98.12.21 台內營字第0980218072號函
  • 對於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同時違反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並無規定應優先適用其他特別法令規定,僅規定應由各法令主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故難謂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違反管制之行為得不適用行政罰法規定原則,而優先適用特別法令裁罰之
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10.15 農授水保字第0981851484號函
  • 水土保持法第4條及同法第12條之土地經營人、使用人,以對該土地有合法經營全或使用權者為限。無合法經營權或使用權之行為人擅自於國有山坡地開墾,經移送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後,雖無法依同法第33條處以行政罰。但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正,以維護水土資源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25 簽見
  • 本案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熊君是否有從事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為實體上調查後,仍為不起訴處分,參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臺北市政府仍得就其違反行政法之行為為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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