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4.27 法律字第104035051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10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等規定參照,「調解申請書」係依法令規定所制作供當事人填寫,除可使調解事件對造知悉申請調解當事人及事實外,亦係主管機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事務所需,故受理調解申請主管機關,係基於「勞工行政」特定目的,且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惟主管機關利用時,仍應基於比例原則,審酌是否屬必要範圍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而提供有助於調解進行之個人資料予對造
2.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9.02 (77)台勞資三字第19338號令
- 勞資爭議調解、仲裁委員,參加調解、仲裁及經辦調解、仲裁事務之人員,於調解、仲裁期間,應否視為依法執行公務之人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