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勞動類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38661號令修正公布第43條條文;增訂第4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00025012號令發布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4.04.27 法律字第104035051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10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等規定參照,「調解申請書」係依法令規定所制作供當事人填寫,除可使調解事件對造知悉申請調解當事人及事實外,亦係主管機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事務所需,故受理調解申請主管機關,係基於「勞工行政」特定目的,且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惟主管機關利用時,仍應基於比例原則,審酌是否屬必要範圍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而提供有助於調解進行之個人資料予對造
2.
3.
  • 法務部 94.08.09 法律字第0940026068號書函
  • 申請提供行政資訊等程序,應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相關規定核處,如駁回請求者,因係屬行政處分,應記載教示條款,以讓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