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1.19 環署管字第1000006182B號令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5條第2項及第44條第2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桃園縣自100年1月1日起準用之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10.26 環署管字第0960081803號令 臺北縣準用公害糾紛處理法第5條第2項及第44條第2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