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2.12.08 法律字第1120351530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傳播業者涉及違規廣告之行為,倘衛生機關查認尚難構成違反衛生法律之裁罰要件,可否由通傳會依廣電法及衛廣法規範廣播電視事業節目與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予以調查裁罰乙節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5.07.22 法律字第10503510580號函
- 廣電業者播出內容如有違反相關法令,縱然各該法規未針對廣電業者訂有明確義務及罰則,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仍可就同一違法事實,如符合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要件,自得就該共同違法行為,分別處罰;又廣電三法均訂有節目及廣告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等情形規範,故倘其他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未裁罰傳播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仍得依該等法處罰,不受影響,惟應注意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規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1.20 北市法一字第09833077000號
- 臺北市政府就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統一裁罰基準之違規次數累計方式,涉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統一裁罰基準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