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政部 106.09.01 台內民字第1060433573號函 公費助理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所稱之「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故地方民意代表得僱用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擔任公費助理 2. 法務部 93.10.05 法律決字第0930039367號書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設有戶籍滿十年」之起算日是否以連續計算為要件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