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12.27 法律字第10503519440號書函
- 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鄉、鎮、市長)與地方自治團體(鄉、鎮、市)間為公法上關係,性質上與私法上委任契約關係尚屬有別,又該首長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致地方自治團體遭上級主管機關裁處罰緩,與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所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亦屬有間,故可否謂與民法委任契約或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性質上有其類似而予以類推適用,誠非無疑
2.
- 法務部 105.01.30 法律字第10503502320號函
- 縣(市)改制直轄市者,其所屬機關改制前違章行為所受罰鍰處分,如改制後該機關已不存在,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第1項規定,原機關之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應由改制後直轄市概括承受
3.
- (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9.27 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4920號函
- 國內銀行、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合作協議,應先提報董(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並應符合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客戶資料及風險管理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