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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671號令修正公布第22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1.01.18 法律決字第1000028022號函
  • 參照學理上公務員定義依不同領域而有廣狹不同定義,故執行公務之公務人員,須視所適用法規而定,未可一概而論,單純探討某類人員是否屬於執行公務之公務人員,並無實益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05 簽見
  • 公務員之國家賠償責任,以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為要件,故公立醫院醫事人員為執行疫政,實施強制隔離治療等行為,屬於公權力的行使範疇,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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