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銓敘部 106.04.13 部銓四字第1064214345號函
-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原因消失,考量其主動與未主動申請復職之衡平性,修正通知復職期間為10日。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以追溯自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次日為辭職之生效日
2.
- 銓敘部 106.04.13 部銓四字第1064214345號函
-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原因消失,考量其主動與未主動申請復職之衡平性,修正通知復職期間為10日。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以追溯自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次日為辭職之生效日
3.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06.21 局給字第0910016701號函
- 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如於一個月內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報到,如何辦理復職並支薪等事宜之處理情形
4.
- 銓敘部 91.05.27 部法二字第0912139377號函
- 有關「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時,應自復職報到之日起支薪」,其「復職報到日」疑義
5.
- 銓敘部 91.05.20 部退三字第0912141233號函
- 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如何辦理復職並支薪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