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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10621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10002239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2、7、9、10條條文
1.
  • 銓敘部 106.04.13 部銓四字第1064214345號函
  •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原因消失,考量其主動與未主動申請復職之衡平性,修正通知復職期間為10日。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以追溯自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次日為辭職之生效日
2.
  • 銓敘部 106.04.13 部銓四字第1064214345號函
  •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原因消失,考量其主動與未主動申請復職之衡平性,修正通知復職期間為10日。未復職者視同辭職,以追溯自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次日為辭職之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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