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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6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1.
  • 銓敘部 112.10.20 部法二字第1125627015號函
  • 機關如遇受考人年終考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受考人於考績考核期間經權責機關核定發布生效平時考核懲處嗣經救濟機關撤銷情形,機關應予檢討是否另為適法懲處處分,並審視原據以評定考績基礎事實有無變動而依相關方式處理
2.
  • 法務部 112.02.01 法律字第11203501620號函
  • 公務人員考績之救濟事件,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顯名於行政處分上之名義為原則;惟如係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再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則例外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3.
  • 銓敘部 110.06.30 部法二字第1105362395號電子郵件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3項等規定參照,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機會,且應許當事人委任第三人到會為己陳述,又該法所定其他處分,機關是否給予當事人至考績委員會陳述及申辯機會,未有明文,機關自得衡量是否參酌相關規定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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