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主計處 95.11.03 處實一字第0950006510號函
- 地方政府編列年度總預算時,將債務舉借與償還部分已分別編入「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於法尚無須於總預算案審查前先行提案送請議會審議之規定
2.
- 行政院主計處 92.11.25 處實一字第0920007408號函
- 有關「融資性收入─賒借收入」付方「債務還本」支出預算表達方式
3.
- 內政部 90.02.14 (90)台內民字第9002596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40條有關預算審議暨執行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