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03 北市法二字第9020513000號函
- 如於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七條範圍內之違章建築物編有門牌、並有居住人實際設籍該地及有所有權者,即符合該條規定社區參與人之要件,至該違章建築物是否得辦理產權登記,並非所問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0 北市法二字第8921036900號函
- 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者」,係指申請人及公聽會參與人於公聽會時,在經得公聽會主持人同意後,得向其他出席會議之出席人或其出席人之代理人發問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