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3.12.09 法制字第10302527000號函
- 法務部就「臺南市臺南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等8案所涉疑義乙案」之意見
2.
- 法務部 103.10.30 法制字第1030252441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51條所稱「處理期間」其非固定不變,亦可能延長或停止期間進行,行政機關於期間內為申請使用公用設施或設備之准否使用決定,即屬處理終結,申請人經核准後有無使用與「處理期間」無涉
3.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03.04.07 北市法三字第10330838100號函
- 訂定「臺北市北投溫泉湯花產地證明標章收費標準」之規定,有關該規費之性質及收費標準之疑義
4.
- 法務部 100.03.11 法律字第0999051997號書函
- 溫泉取用費之繳納期限,應以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與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溫泉取用費「應於每年2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係屬「開徵期間」者,二者性質迥異
5.
- 司法院秘書長 96.05.23 秘台廳民一字第0960008127號函
- 業務機關徵收規費時,其徵收依據所需之法制作業說明
6.
- 財政部 96.04.12 台財庫字第09603507050號函
- 關於規費之徵收,得否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收費標準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21 北市法三字第09532666100號函
- 自來水園區雖提供民眾使用,且本於「以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發展事業」之目的,並以增加營收為考量,似非屬依都市計畫所開闢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或兒童遊樂場,其性質與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容有不同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30 北市法二字第09430902200號函
- 有關建築工程施工安全圍籬,欲開放民眾申請設置廣告物,如符合規費法第7條規定,應得收取行政規費,至於使用規費部分,如該廣告物係設置於私人空間或土地上,因不符合規費法規定,應無收取使用規費之問題
9.
- 法務部 92.10.09 法律字第0920042144號函
- 僑務委員會是否須依「印鑑登記辦法」繼續辦理僑居國外人民請領華僑印鑑證明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5.02 簽見
- 本案應徵收之規費,係土地法第76條規定之登記費,是以,其徵收之機關為本府之地政機關,而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則為臺北市政府,非地政機關,故似無規費法第7條但書規定之適用,得予免徵收行政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