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1.31 法律字第1060351753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為執行「強化潛在兒少高風險家庭預警篩檢機制計畫」所需,擬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請求相關單位提供「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及「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等資料適用疑義之說明
2.
- 內政部 106.06.01 台內戶字第10604190992號函
- 地方政府基於社會行政之特定目的,得蒐集、處理兒童及主要照顧者之個人資料,若保有該個人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提供上開資料予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尚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事由。準此,戶政機關得配合提供弱勢兒童關懷個案及其2親等直系血親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入出境日期等資料,以利社政單位辦理旨揭對象關懷作業
3.
- 法務部 105.11.11 法律字第10503515840號函
- 社政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對兒童進行查訪,有蒐集兒童戶籍、親等關聯及入出境等資料必要,從而蒐集、處理,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尚無不符;另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上述資料,確有助於釐清行方不明兒童可能行蹤,其必要性及重要性關係兒童人身安全甚鉅,應符合該法第16條但書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及第3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之危險」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4.
- 法務部 103.06.19 法律字第10303507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70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函送下落不明兒童名單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比對預防接種與就醫紀錄,該比對結果並非瞭解預防接種或醫療詳細內容,僅蒐集兒童與母親「就醫診療院所名稱與地址」,以便查訪兒童行蹤,地方政府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法定職掌,得對該兒童及主要照顧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保有該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