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01.28 法律字第102035001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條規定參照,如警察機關所建置未具車牌辨識功能監錄系統,確僅錄存不特定自然人影像,且不足以識別個人資料,尚無該法之適用,惟如經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而成為能識別該特定個人個人資料,進而有其適用
2.
- 法務部 99.04.13 法律字第0999009760號書函
- 內政部警政署提案修正「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擬將金融機構「營業處所前道路」納入攝錄範圍,其取得之資料須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足資識別該個人之影像資料,予以電腦處理者,始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反之,若尚無建立個人資料檔案,且僅錄存不特定自然人影像而未予識別該個人以前,相關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管理問題,則應無該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