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16 簽見
- 本案選舉違反法令之具體事實,係學生父、母或其法定監護人分別當選班級學生家長代表者於選舉中重複領取選票,屬決議方法之違反法令,依臺北市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20條等規定,限其重行辦理選舉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1.09 簽見
- 本案所涉學校學生家長會91、92學年度會長已連續擔任二年,倘本學年度家長會會長為前任會長之配偶,因各個學年度學生家長代表行使選舉權,故自無違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10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