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1.03.22 法律字第11103502100號函
-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規定之適用,於行為人符合該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時,主管機關即應依該規定裁處之,尚不因認個案有執行之困難,即得免予踐行裁罰程序
2.
- 法務部 110.02.01 法律字第11003501660號函
- 有關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之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3年。就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之情形,其裁處權時效之起算及期間,因性別平等教育法未有特別規定,即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