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3.10.22 法律字第11303514150號函
- 有關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行政罰法第28條規定之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之情形,而得停止裁處權時效之計算疑義,應視疫情是否影響行政機關裁罰權之行使,以致行政機關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而定
2.
- 法務部 107.09.27 法律字第10703511330號函
- 稅捐稽徵法第21條就核課期間倘立法當時即係有意不為規定,則自無再予類推適用其他行政法規時效停止進行規定之餘地,縱非立法當時有意不為規定,惟因其係不利納稅義務人,應不得類推適用其他行政法規定,而宜於稅捐稽徵法明文規定,俾符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
3.
- 法務部 107.08.30 法律字第10703512920號函
- 行為人所涉未經許可聘僱行蹤不明外國人之違法行為,並非屬「執行業務行為」,未具反覆性及持續性特徵,與符合法律上一行為情形不同,故而應視行為人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具密切時空關聯,以同一方式重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判斷其行為數
4.
- 法務部 105.10.11 法授廉財字第10505012620號函
-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案件行政調查程序中,有因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裁處,而給予申報人陳述意見機會時,然其在監服刑難以配合,其相關處理方式說明
5.
- 法務部 103.09.11 法律字第1030351057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8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21條、行政程序法第34、36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時起算,與主管機關何時知悉該情事無關;又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書均為公開資訊,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發動裁處程序,並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故主管機關主觀上未知悉相關判決確定結果情形,並非行政罰法第28條第1項所定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情事
6.
- 財政部關務署 103.02.18 台關緝字第1031002990號函
- 海關沒入貨物(或其價額)之裁處權時效應於停止原因消滅(未宣告沒收之判決確定)之翌日起算
7.
- 法務部 103.02.11 法律字第1030350159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26、27條、海關緝私條例第36、44條規定參照,條例規定屬對違章行為裁罰時效特別規定,應優先於行政罰法適用,又條例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條例所定義務情形無特別規定,應回歸適用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即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所定義務者,海關依條例規定得沒入私運貨物,須於「未經法院宣告沒收」時始具有沒入裁處權
8.
- 法務部 99.10.13 法律字第0990700640號函
- 按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原則上係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3年,至其時效起算時點,則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故違反土地法第73條規定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所處罰鍰之裁罰權時效起算時點,須視其逾期未辦理登記之行為之性質而定
9.
- 內政部 99.03.29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2839號
- 土地法第73條規定逾期申請登記所計收之罰鍰,本質上係屬行政罰;又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應視具體個案情況判斷係屬繼續性行為或僅為狀態持續之行為定其時效之起算點
10.
- 法務部 98.11.18 法律字第0980031743號函
- 關於稅捐罰鍰之裁處期間,係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規定準用同法第21條及第22條之規定,屬行政罰法第2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惟裁處權時效之停止後,該法並未明確規定時,仍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8條規定之
11.
- 法務部 97.07.30 法律字第0970018449號函
- 函詢招標機關擬俟法院判決確定招標機關解約合法,或俟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裁定停止審議,再以法院確定判決或申訴結果為據,將該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關於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及依政府採購法進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程序,兩者平行審議相關疑義
12.
- 法務部 96.06.13 法律字第0960700432號函
- 行政機關因天災、事變,或法律另有規定之事由,無法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因非屬行政機關之懈怠,自宜停止時效進行,本件來函所述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自94.02.01起未能依法產生,致無法組成廉政委員會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屬行政罰法第28條所稱之「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其時效應停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