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3.10.28 法律字第1030351208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7、36~4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3、108條規定參照,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課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就主管機關所為監督或檢查負有容忍義務,且並無限制主管機關須於一定期間先行通知方發生該容忍義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將受行政處罰;又行政機關為行政檢查時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損害最小方法為之、執行時踐行正當行政程序以及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供事後審查
2.
- 法務部 99.08.09 法律字第0999031055號函
-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子公司監察人,因母公司並非義務主體之內部成員,且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行為分擔」,故無行政罰法第14條所定「故意共同實施」之適用;又因該兼任情形之行為主體及違反義務之行為均屬單一,故亦不適用同法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而「分別處罰」之規定
3.
- 法務部 98.04.17 法律字第0980011462號書函
- 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民法第33條第1項主管機關之監督命令,負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義務之各董事,若有經主管機關命辦理變更登記而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對於不遵主管機關命令之各該董事分別科處罰鍰,此尚無由全體董事平均分擔罰鍰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