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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教育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33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121002402號令發布定自112年3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8.07.18 法律字第10803509180號函
  • 有關教保人員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條適用,因涉及違反之法規與處罰適用規定之確認,宜請主管機關先行釐清,俾以後續判斷是否有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適用
2.
  • 臺北市政府 101.04.09 北市法二字第10131034000號函
  •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若已於該法修正前,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托兒所或幼稚園)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者,得依取得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時之設施設備規定申請幼兒園設立許可;又依建築法之規定,主管建築機關雖有核發執照,僅係許可建造、使用或拆除而已,於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原則上應係指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或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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