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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2922號令修正發布第3、5、6、11、16、17、19、20、23條條文;增訂第23-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598號令發布第3、6、11、16、17、20、23條條文,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5066號令發布第5、19、23-1條條文,定自112年9月1日施行
1.
  • 內政部 107.03.30 內授中辦地字第1070412111號函
  • 預售屋案件之買受人於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自行或委託他人轉售予第三人,並與起造人或建築業更換原買賣契約,日後興建完成委託地政士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仍應以原買受人與第三人簽訂之權利買賣契約價格申報登錄
2.
  • 法務部 102.05.03 法律字第1010013222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0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等規定參照,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裁罰,如未履行登錄義務者,主管機關應係依條例規定,限期命權利人自行申報登錄,而非限期命其將相關交易資訊提供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逾期未自行申報登錄,再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權利人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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