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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 26 條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左︰ 一、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計收。 二、按下水道用戶排放之下水水質及水量計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前項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7-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90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05538800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