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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 53 條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 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營運之地方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7-06-1006
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42699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新名稱: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