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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0 條公路主管機關為促進汽車運輸業健全發展,維護營運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得發布命令採取必要之措施。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7-04-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9)北市交運字第09830684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