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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10-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0537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特殊教育法
    第 1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 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其任務、組成、會議召開程序與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 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至少應有身心障礙學生一人參 與。必要時得增聘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與。 學校依前二項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校內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 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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