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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綜字第109303365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諮詢服務及調查工作獎勵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諮詢服務及調查工作獎勵作業要點)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或下級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工作,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績效優良者,應給予獎勵,績效不良者 ,應予糾正並輔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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