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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第 3 條居住、就業或就學處所在本市輻射污染建築物,致身體遭輻射污染之民眾 ,依下列方式予以健康照護: 一 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民眾之健康檢查依放射性污 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二 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在一毫西弗以上未達五毫西弗者,衛生局應依職 權或依申請,辦理免費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發現有因輻射導致傷 害或病變之虞者,應長期追蹤。 前項民眾罹患惡性腫瘤、再生不良性貧血、早發性白內障或死亡者,得向 衛生局申請慰問金。慰問金申請辦法,由衛生局定之。 衛生局應定期主動對於第一項第二款之民眾進行關懷,記錄其動態及健康 變化,並提供必要之醫療與相關協助。其於本市市立聯合醫院之就診掛號 費,由衛生局補助。相關之健康檢查項目與就診掛號補助辦法,由衛生局 另定之。 前二項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1-08-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0014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